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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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1民初6200号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谢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或者免交。 本案按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长张朝领 人民陪审员邵学文 人民陪审员黄亚中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星 |
裁判日期 | 2019-11-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