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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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284.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210元、误工费3398.85元、护理费528.71元、交通费40元,共计6522.34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2791.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210元、误工费3398.85元、护理费528.71元、交通费40元、车损635元,共计7664.24元。 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304元。 四、原告***的法医鉴定费720元、病案查询费6元,共计726元;由被告***赔偿原告***508.20元(已给付920元,尚需返还411.80元)。 五、原告***的评估费50元、法医鉴定费720元、病案查询费6元,共计776元;由被告***赔偿原告***301.22元(已给付1826.74元,尚需返还1525.52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项至第五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