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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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广州雄琪电子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韦显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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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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