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肥城国泰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冰雪电器有限公司 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华韩电子有限公司 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雄琪电子有限公司 中山市城市快捷酒店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广州雄琪电子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五万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韦显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