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借款本金251612.98元,并支付利息3125.15元,罚息47.31元(此利息及罚息计算至2019年3月12日,之后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利息及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方法计算); 三、被告***、***届时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原告建行锦州分行可与被告***协议,以被告***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欠款额度的限额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二被告清偿; 四、案件受理费5122元,减半收取2561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