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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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121088.71元、利息12188.72元及罚息、复利(计至2019年6月27日止的罚息为3690.12元、复利为1136.24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的罚息、复利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罚息不得计收复利);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案件律师费2600元; 三、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时,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从依法处分被告***所有的粤A×××××车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财产保全费1223.5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