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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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4573.45元、利息4520.25元、管理费4347.2元、罚息、复利(自2018年7月31日起,罚息以当期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当期未还利息为基数,从每期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2.6%计至2019年4月19日;自2019年4月20日起,罚息以实际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实际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结果需扣除***在2019年4月19日后实际偿还的相应款项;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04元,由原告广州平安好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135元,由被告***负担11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