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 临沂市华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临沂市华庆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00126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60012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临沂市华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2元(已减半),由被告临沂金鹰美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