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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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康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696557.24元及利息(以5696557.2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 三、驳回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08元,由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9042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5423元,由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0423元,由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55000元(此款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 司法鉴定费560000元,由成都天旭投资有限公司和四川梓宁建设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已预交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8-08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