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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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1200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52025.58元,两项共计172025.58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42518.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费用34683.72元,两项共计77201.72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1.00元,由原告***负担537.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中心支公司负担3254.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沧市分公司负担14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