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910.2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260元。原告***获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蔡甸支公司的赔偿后,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17200元。扣减***应赔偿的鉴定费1260元,原告实际返还15940元;

三、被告***、被告武汉恒景顺物流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4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6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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