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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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泰安长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工程款1684773元及利息(以168477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4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5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82000元,合计129658元,由原告深圳远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担80921元,被告山东泰安龙曦酒店有限公司负担487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