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鸣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鸣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祝小康租金217777.77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7月2日起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祝小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2元,减半收取4101元,由原告祝小康负担801元、被告鸣杨公司负担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