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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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快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92民初23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聪聪、项湾湾,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快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敏。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快定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STAR审判员蓝仙明 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吴永安 书记员邵家奇 |
| 裁判日期 | 2020-0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