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借款本金7,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000.00元作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自2017年11月6日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及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及利息 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三、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萝北支行对与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能繁母猪1320头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8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瑞兴种猪繁育有限公司、***、鹤岗市聚源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