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晴朗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南京珠江壹号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晴朗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珠江壹号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2000元、电费27724元及滞纳金(自2017年6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以132000元为基数,按6%的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珠江壹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9元,由原告南京珠江壹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59元,由被告南京晴朗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