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沙市鹏举家庭用品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长沙市鹏举家庭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9388.23元、利息266.6元、罚息41288.8元(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6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完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3万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71××97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0元,保全费4920元,共计11100元,由被告***、***、长沙市鹏举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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