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4年授字第398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9906636.5元及利息10966860.07元(包括罚息和复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以后依约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167元,公告费56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