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湖南湘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编号为2014年授字第398号的《授信协议》项下所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流动资金贷款本金19906636.5元及利息10966860.07元(包括罚息和复息,已计算至2019年2月22日,以后依约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6167元,公告费56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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