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方大国际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金运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维持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4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商砼款7911452.73元,并从2019年8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给付违约金;

四、驳回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72902元,由上诉人郑州浩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2902元,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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