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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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747681元及利息损失(以747681元为基数,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0日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38元,由被告郑州润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十份,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