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借款人民币本金人民44655.9元、利息6443.43元(合计51099.33),以及自2018年12月1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的利息、复利、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已预交,被告***于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碑林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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