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甘1227民初4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回族。 被告: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原告***诉被告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压路机租赁费7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开始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8年12月,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麻沿河-略阳公路麻沿河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承租原告的压路机用于修整路面,共计租用16天,每天租赁费为800元,双方约定租满后现金支付,不拖欠费用,租满后共结算12800元。租期届满后被告无法按时支付该款项,2019年2月2日,甘肃省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S219线麻沿河-略阳公路麻沿河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项目部负责人***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S219线三标租用***压路机共16天,每天800元,共计费用12800元,未支付。”并签名加盖项目部印章。后原告多次催讨,于2019年腊月支付5000元,剩余7800元未付。由于S219线麻沿河-略阳公路麻沿河至大石碑段工程第三标段系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中标、承建,***为项目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压路机租赁及费用欠条均由***经办,因此,三被告需共同承担对原告的支付义务。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甘肃正乾公路桥梁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剩余压路机租赁费7800元,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鸿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翟海强 书记员 杨 青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