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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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临沂市鲁扬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嘉铭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的损失2000元; 二、***损失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后剩余部分3169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商业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三、***营运损失9880元、评估费1000元,计10880元,由***予以赔偿,临沂市鲁扬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给付内容,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通过银行付款应注明案号。本案赔偿款及诉讼费用汇入一案一款对应账户:账户名称“平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账号“62×××6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由***、临沂市鲁扬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缴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