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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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以上共计32000元; 二、驳回原告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霍尔果斯乐视新生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64元(已交纳),被告北京极维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