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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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因***、郁某2在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420149元,由被告***赔偿57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临沂市顺生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9元(原告已向本院申请缓交),鉴定费6000元,合计14339元,由被告***负担,其中向原告***、***、***、***支付6000元,向本院交纳8339元【户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账号:62×××4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