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宝鸡市秦川三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亨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凉亨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市秦川三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8860元,违约损失3639元,并按照银行同期定期贷款利率的1.5倍承担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宝鸡市秦川三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被告平凉亨达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剩余305元退还原告宝鸡市秦川三友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提交上诉状后须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上诉费缴纳户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XX7652。 |
| 裁判日期 | 2020-04-1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