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
临沂市兰山区兰华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1302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临沂市兰山区兰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共计50600元,由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均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8-05-09
发布日期 2019-12-24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