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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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逾期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有关文书的违约金,违约金以原告已付购房款274,2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提交完毕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并通知原告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7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省毕节市桂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