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 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借款本金240130.60元及其利息67742.56元(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从2017年12月21日起算至2019年7月15日止),2019年7月16日起的利息仍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二、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对被告***提供位于钟山区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借款本息及诉讼费金额范围内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六盘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池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8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11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由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一并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