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连云港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连云港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12893.37元(其中约定于2018年5月31日交付房屋及两间车库价款542020元从2018年6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约定于2018年10月31日交付车库价款118264元从2018年11月1日按照日万分之一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连云港北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