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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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即: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刘×1110000元;四、被告秦×应赔偿原告刘×14074.55元;五、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应赔偿原告刘×22000元;七、驳回原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刘×16326元; 三、变更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李×赔偿上诉人刘×113184元; 四、变更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上诉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刘×2269元; 五、被上诉人李×赔偿被上诉人刘×2627元。 上述赔偿款项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29元,由李×负担2730元,秦×负担29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日期 | 2020-05-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