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阳白云华夏红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与被告贵阳华夏红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白云区2013年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人造林项目工程合同》。

二、由被告贵阳华夏红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24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阳市白云区农业农村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阳华夏红农业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20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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