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
瓮安县国有资产营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
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
广西鹿寨中远化工有限公司
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美辰星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13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偿付借款本金380351259.3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8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8414160.83元。之后的罚息和复利按以下方式计算:(1)以92593776.8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2017年8月22日至2017年9月24日期间的罚息;以92593259.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2017年9月25日后的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年利率5.22%计算2017年8月22日后的复利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以2877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2017年8月22日后的罚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利息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2017年8月22日后的复利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瓮安县白岩磷矿采矿权(证号C5200002012016xxxxx)所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上海美辰星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的61%股权所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取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广西鹿寨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六、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就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还款责任。

七、驳回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八、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85630元,由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广西鹿寨中远化工有限公司、***、***、上海美辰星矿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负担393952.32元,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86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244元,由瓮安县磷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000元,由***负担112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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