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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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87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9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于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工程款1540571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对于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被告延吉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51021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50元,被告***、吉林天宇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负担3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