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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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大安市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建大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大安市大城花园小区10号楼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费和租金损失以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评估费计275,835.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因大安市大城花园小区2号楼基础深度大于设计深度造成的原材料损失32,256.00元; 三、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交付大安市大城花园小区14号楼116号车库,并支付此车库自2014年5月30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租金损失18,196.26元; 四、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支付工程款96,359.1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此款自2016年5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960.50元、大城花园小区2号楼此处加深造成的原材料浪费鉴定费3,000.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81.00元,由***负担610.00元、另2,571.00元和车库租金评估费2,000.00元,由吉林省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被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