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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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镇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821民初44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 被告:吉林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弘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镇赉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0年5月8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负担。 审判长王洪伟 审判员徐凤春 审判员韩丽丽 二零二零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史飞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