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辉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吉林省辉南长龙药品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欠货款97098.00元,并承担从2020年1月3日开始至货款给付完毕时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款被告***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27.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