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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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7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之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江西港胜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中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西港胜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五、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依据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赣0191刑初60号刑事判决及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刑终430号刑事判决获得退赔的金额在本判决第一、二项本金中予以扣减;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9073.5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8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14073.54元。被告江西港胜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省威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