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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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万创卢浮宫家居有限公司 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余干县红都家居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江西万创卢浮宫家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999,990.51元、利息2,748,425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7月2日止),后续利息、罚息按编号为【2015】干农信流借字第01005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偿清止; 二、原告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余干县红都家居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抵押资产详见余房他证玉亭镇字第20151368至20151479号他项权证)享有抵押权。被告江西万创卢浮宫家居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能清偿原告债务的,原告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担保金额内依法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由原告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予以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余干县红都家居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万创卢浮宫家居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江西余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542元,由被告江西万创卢浮宫家居有限公司、***、***、余干县红都家居建材商贸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