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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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省瑞昌市吴家金矿、瑞昌市黄金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黄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人民币776.25万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黄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898.0元,由原告江苏黄金有限公司承担79345元,由被告江西省瑞昌市吴家金矿、瑞昌市黄金公司、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55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