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4月29日的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之后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借款利率以年利率24%为上限); 二、被告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2,800元,由被告***、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