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2013年3月30日至2013年4月29日的利息以6,0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之后的利息以4,000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借款利率以年利率24%为上限);

二、被告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7,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92,800元,由被告***、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沃普思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7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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