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欠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律师费1.5万元; 三、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就其在本判决中确认的债权对被告***提供的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九共)内股质登记设字[2015]第00003号】,原告江西国资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现质权后,被告***有权向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7290元,由被告共青城超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