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26日期间的停车费人民币9675元,并按照25元/天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取车之日止;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内蒙古宇航人高技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元,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弘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