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9000元及利息13787.11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7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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