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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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 二、变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3830456.72元并承担违约金900000元”; 三、变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2553637.82元并承担违约金600000元”; 四、变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276818.91元并承担违约金300000元”; 五、变更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初6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851212.60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0元”; 六、驳回上诉人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114元,由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3211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承担4500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300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15000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1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38300元,由其自行负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预交46312元,由其自行负担27000元,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312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预交33141元,由其自行负担31741元,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预交19617元,由其自行负担18800元,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7元;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预交13957元,由其自行负担13300元,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57元。 鉴定费300000元,由中交一公局海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50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负担1012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67500元,由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33750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2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