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亨润德石化有限公司 陕西大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陕西大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亨润德石化有限公司货款113111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3月12日起,以1131111元为本金,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69.5元。由被告陕西大道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