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8841号上诉人(原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1民终8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斌,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彤,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陈明亮,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佳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其向***返还定金25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佳和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其父亲廖某某,廖某某于1997年12月30日在陕西省公证处给其办理了房产赠与合同书,其父亲于2001年4月27日去世,根据西安房地局的规定,房产赠与合同书,如果超过了三个月,不得再以房产赠与合同书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其虽有房产赠与公证书,但没有过户,又过了过户有效期,不具备处理房产权利,只有房产落户到其名下,其才有处理涉案房产的权利。2、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三方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实际情况均知情,三方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共担风险,佳和公司曾向其承诺,涉案房屋的过户由佳和公司办理,但签约后一个多星期,佳和公司就打电话通知其过户手续办不成,让其自己去办,其认为本案中佳和公司应承担违约的主要责任,其与***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3、从2018年4月11日起至今,***占有涉案房屋,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其一直垫付,***要补清该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垃圾费、水电费,同时要对其补偿房屋租金。***的诽谤、撬门等行为已对***的生活产生严重的影响应当赔偿***的名誉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辩称,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上诉,维持原判。佳和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意见。***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三方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2、判令***立即双倍返还其购房定金100000元;3、***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50000元;4、佳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诉讼费由***、佳和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1日,***(买方、乙方)与***(卖方、甲方)在佳和公司的居间下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乙方,总价款51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甲方50000元作为购房定金,定金由甲方收取,甲方转定金的50%作为售房保证金。甲方应于房产交易过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提供的虚假信息,反悔,改变出售条件,导致乙方不能成交,甲方将定金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后3日内双倍退还给乙方,并赔偿本次房产交易所产生的评估费、按揭代理费、中介费等费用。该合同文头、文尾卖方处由***作为廖某某的代理人签字。同日,***收取***50000元定金并向***出具了《定金收条》,随即***将其中的25000元交给佳和公司作为售房保证金。2018年8月,***向***发送了《催告函》一份,载明如***愿继续履行合同,则应在2018年9月30日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交房;如***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则合同予以解除,***承担双倍返还定金100000元之违约责任并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等。***收取该《催告函》后,至今未予回复。庭审后,***向法院提交其向西大街派出所的报案材料及涉案房屋的房门照片,以证明其与***因房屋发生纠纷后,***在2018年8月11日将房门用铁链反锁住,其于次日向西大街派出所报案,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与***、佳和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经***催告后仍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诉请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签订后,***依约支付***50000元定金,***应依据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共100000元。考虑到佳和公司愿将其收取的25000元返还***,法院判令***返还***剩余定金25000元,并赔偿***50000元。***认为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其损失,还主张房屋差价损失50000元,对此法院认为***在2018年9月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自此应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法院综合考虑该时期同小区、同面积房屋价格涨幅,认为定金罚则所赔偿的50000元足以弥补***损失,故对***主张的房屋差价损失不再予以支持。***还主张佳和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佳和公司仅系合同居间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与***、佳和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定金25000元、依据定金罚则赔偿***50000元,合计75000元;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佳和公司返还***定金25000元;四、驳回***其余之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法院减半收取1650元,由***负担。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作为涉案房屋的处分权人,与***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约定双方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廖某某(已去世)虽已将涉案房屋通过公证赠与的方式赠与***,但***一直未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涉案合同签订后,***作为过户义务人,本应积极将涉案房屋办理至其名下,履行涉案合同的过户义务,但***未积极将涉案房屋产权办理至其名下,导致涉案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审法院认定***违约是正确的。***基于涉案合同收取了***5万元定金,因***违约,根据定金罚则,***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一审法院判令部分定金25000元由佳和公司向***返还,对此,佳和公司未上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变更。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已预交,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侯 新 省审 判 员  张   伟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燕 子1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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