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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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本金9685.35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当期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按《云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碧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付,总计以年利率不超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4元(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