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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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泸州鑫霸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古蔺县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郎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大明坊酒业有限公司 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大明坊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喜庆郎郎小二”酒及“喜庆郎贵宾兼香”酒上使用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第230457号、第5433608号、第999041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酒盒及酒瓶包装装潢,立即停止在“喜庆郎K9”酒上使用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第230457号、第5433608号、第97138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酒盒及酒瓶包装装潢; 二、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喜庆郎郎小二”酒、“喜庆郎贵宾兼香”酒、“喜庆郎K9”酒及相关宣传物品上使用“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三、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行政主管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包含“郎”字; 四、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四川大明坊酒业有限公司就其中20万元与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大明坊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连续五个工作日在《中国酒业杂志》及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的,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可申请本院刊登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大明坊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六、驳回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大明坊酒业有限公司、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被告四川古蔺喜庆郎酒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被告四川大明坊酒业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泸州明星酒业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