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铁岭市天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坐落在昌图县房屋进行维修,维修至符合相关工程验收合格标准。 案件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抚顺嘉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