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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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位于濉溪县相阳南路东沱河路北侧,面积为7353.86平方米土地以净地方式交付给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并为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逾期不能交付,每延期一日,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按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1‰向其给付违约金。 二、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15日内向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支付土地出让金2450万元;逾期支付,自滞纳之日起,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缴纳违约金; 三、驳回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305.21元,由安徽亿方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16800元,由濉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濉溪县林业局)负担280505.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